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诉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居民。

被告卢某(钱),男,农民。

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卢某因经营生意于2007年10月14日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1.5%。但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卢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支付自2007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于2007年10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1.5%。该借条内容载明:“借条兹有卢某向陈某借人民币现金x元,柒万元整,借期壹年,利息壹点伍分。借款人:卢某借款日期:2007.10月14”。之后,经原告陈某多次催讨,被告卢某至今未还分文。为此,原告陈某于2011年5月23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因被告卢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告卢某发出公告送达。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原告陈某的陈某及原告陈某提供的被告卢某出具给原告陈某收执的借条一份等,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1.5%,有被告卢某出具给原告陈某收执的借条一份为据,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的特点,应予以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卢某应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卢某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七万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七万元为基数,自二OO七年十月十四日起按月利率15‰至本判决书指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斌

代理审判员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建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