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杰,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远、刘某、毛冠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鲁传凯出庭担任记录,于2012年2月14日在本院太平镇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年末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因被告经常酗酒,且多次殴打原告,双方现已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均自理: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女,家庭幸福,被告并未经常酒后殴打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X年X月X日生儿子刘XX,X年X月X日生女儿刘X。因被告经常饮酒,双方为此生气打架,于2011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又生育两个子女,虽然共同生活中有生气打架,但分居时间不长,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远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毛冠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鲁传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