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某甲、王某乙、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姬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0日,我社分支机构杨楼信用社与四被告签订《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合同被告王某甲于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分6次从该社借款x元,并分别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其余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拒绝还款及支付利息,现要求四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向杨楼信用社借款x元属实,但我现在无能力偿还。

被告王某乙、李某辩称,我们四人在杨楼信用社联保借款属实,但我们现在无能力偿还。

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原告的分支机构杨楼信用社与四被告签订《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合同被告王某甲于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分6次从该社借款x元,并分别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被告李某、陈某、王某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四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王某甲从原告的分支机构杨楼信用社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某、陈某、王某乙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汝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及利息。(其中2008年1月1日借款x元,月利率12‰;2007年5月5日借款4000元,月利率9.9‰;2007年5月7日借款4000元,月利率9.9‰;2007年5月24日借款2000元,月利率9.9‰;2007年3月8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9.9‰;2007年8月21日借款5000元,月利率13.11‰;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乙、李某、陈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来法

审判员于延鹏

审判员张强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新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