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聂X申请执行株洲XX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芦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聂XX,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株洲XX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

申请执行人聂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芦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书,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某、划拨被执行人株洲XX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715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某、划拨被执行人株洲XX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某、提取被执行人株洲XX保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某、冻某、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苏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