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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300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0)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史某故意伤害及张某乙诉其民事赔偿一案中,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汉洲

审判员刘强

审判员王纪玖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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