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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16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一九七三年十月七日出生,汉族,东营区X镇东营居委会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一九七四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镇X村人,住(略)。

案由:离婚。

上诉人王某甲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一九九八年春,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结婚,婚后无子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甲于二○○一年三月五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上诉人婚前财产有29英寸康力牌彩电一台、海尔双统冰箱一台、电视橱一个、挂衣橱一套(三组)、梳妆台一个、连邦椅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两个(一大一小)、木制双人床一张、饭橱一个、饭桌一个、小板凳两个、吊扇一台、台扇一台,被上诉婚前财产有:小神螺洗衣机、万利达VCD一台、豪爵100摩托车一辆、被子九床、褥子三床、盆架一个、衣服架一个、脸盆两个、皮箱两个、毛巾被两床。上述财产豪爵100摩托车一辆、29英寸彩色电视机、海尔双统帅冰箱一台在上诉人处,其他财产均在被上诉人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

二、豪爵100摩托车、29英寸彩色电视机、海尔双统帅冰箱一台归上诉人所有;电视橱一个、挂衣橱一套(三组)、梳妆台一个、连邦椅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两个(一大一小)、木制双人床一张、饭橱一个、饭桌一个、小板凳两个、吊扇一台、台扇一台,小神螺洗衣机、万利达VCD一台、被子九床、褥子三床、盆架一个、衣服架一个、脸盆两个、皮箱两个、毛巾被两床,上财产均已交付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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