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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的上海绿地原盛国际工地,将安装在工地楼层消防箱内的型号为DN25的全新铜制消防球阀卸下126个。当天夜里,王某某分两次(一次72个,一次54个)将盗窃的消防球阀以5元/个的价格出售给开设废品收购站的黄某成。经核实,该消防球阀购买于2010年1月10日,购买价为27元/个,共计款3402元。

201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兵再次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上海绿地原盛国际工地内,将点焊机上的型号为35平方的11米焊把线盗走。得手后,王某某等将焊把线剥去外皮后运至黄某成的废品收购站,正准备以26元/斤的价格出售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焊把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98元。

涉案焊把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楼××、陈××、黄××证言、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赃物及作案场所照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测量记录、郑州市X街白庄市场永瑞祥五金机电水暖经销处出具的一份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且该起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较重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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