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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聚众斗殴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8月17日因聚众斗殴一案被监视居住。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3日17时许,龙斌(已判刑)、林建新(另案处理)在慈利县城“金色小岛”茶馆内与王某某(已判刑)产生纠纷继而发生扭打,被茶馆老板满超劝开后,双方互不服气,遂各自邀约他人,准备斗殴工具欲报复对方。王某某邀约了寇某、张金庭(均已判刑),龙斌本人或通达他人邀约了被告人高某、韦毅(已判刑)、欧某(已判刑)、柴爽(已判刑)等10余人。双方电话约定在慈利县建设局门口见面。当日20时许,王某某、寇某、张金庭各持一把篾刀乘的士车来到建设局门口,经王某某指认后,三人即持刀冲向龙斌。龙斌亦从随后赶来的林建新车内拿出一把砍刀相迎,被告人高某及其他同伙各自在路边夜市摊点拿起火钳、椅子等工具参与械斗。在互殴中,王某某的右手被龙斌砍断,事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并致七级伤残。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蒋家坪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慈利县公安局蒋家坪派出所关于高某投案自首的说明材料及讯问高某的笔录,同案人韦毅、欧某、柴庭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邢某、郭X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高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县系共同犯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海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琦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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