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P13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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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天河閣太陰娘娘大王聯誼會有限公司(LunarGoddessandtheGreatDukeofTinHoCourtAssociationLimited)
及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11(2)條及114B條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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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景為(LAMKINGWAI)第一申請人
林勤(LAMKUN)第二申請人
林錫輝(LAMSEKFAI)第三申請人
楊珍(YEUNGCHUN)第四申請人
洪瑞玲(HUNGSUILING)第五申請人
對
天河閣太陰娘娘大王聯誼會有限公司第一答辯人
(LunarGoddessandtheGreatDukeofTinHoCourtAssociationLimited)
陳琼芳(CHANKINGFONG)第二答辯人
陳美蘭(CHANMILANG)第三答辯人
鄭麗(CHENGLAIHING)第四答辯人
張冰(CHEUNGBING)第五答辯人
莊春萼(CHONGCHUNKNGOK)第六答辯人
范麗琼(FANLAIKING)第七答辯人
許登宇(HUITIGYU)第八答辯人
郭寶雯(KWOKPOMAN)第九答辯人
林招加(LAMCHIUKA)第十某辯人
賴國章(LAIKWOKCHEUNG)第十某答辯人
林國鑫(LAMKWOKYAM)第十某答辯人
林武新(LAMMOSUN)第十某答辯人
林永達(LAMWINGTAT)第十某答辯人
施華生(SZEWAHSANG)第十某答辯人
徐羅明(TSUILAMMING)第十某答辯人
楊合隆(YEUNGHOPLUNG)第十某答辯人
余天宋(YUTINSUNG)第十某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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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7年9月13日
宣判日期:2007年9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
1.涉案的公司(簡稱“公司”)在1999年7月19日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旨在傳播及弘揚佛教的一個教派,及實行組織章程大綱所訂下的其他目的。公司並無股份架構,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限於各成員在章程大綱承諾,於公司清盤時需分擔給予公司資產的款額。2002年2月24日,公司獲稅務局豁免繳稅,因公司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体。
2.証據顯示,公司的成員是慈雲山及鄰近地區居民,為數少於30人,其中又不乏年長者,對有限公司的運作,及法例的要求,所知極少。公司自成立以來,並沒有按《公司條例》第111(1)條的規定,召開公司周年大會。因此,公司也違反了第122(1)條,沒有在周年大會上,將收支表提交成員省覽。再者,執行委員成員(簡稱“執委會”及“執委”)的任命,也沒有遵照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
3.組織章程細則第15條訂明,公司如要召開周年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執委會如有失責,可由不少於30名成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
4.現存的執委,共有22人,他們是第一至五申請人,及第二至十某答辯人。他們的任命,在法律上似乎是無效的,原因如下:
(1)組織章程細則第40條規定,執委須不少於5人及不多於11人。現存執委的人數,超越了規定的上限。
(2)組織章程細則第42條訂明,執委的任期是兩年,期滿後有資格再獲選為執委。第45條訂明,第一任的執委,由登記會員委任。公司成立時有9名登記會員,1999年7月29日,他們委任了自己做執委。這9名執委的任期,已在2001年7月28日結束。
(3)組織章程細則第41條約定,執委須由公司成員選出。按第51條規定,新任執委的選舉,須在現任執委期滿前兩月內舉行。公司並無按照第52條規定,召開公司大會,由成員選出新任執委。
5.現存執委的任命看來無效,由執委會召開公司大會,似乎並不可行。再者,公司的成員少於30人,也不可以由成員書面要求召開公司大會。
6.基於上述的難處,申請人唯有循《公司條例》第114B條,要求法庭運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命令公司召開成員大會。申請人又提出了他們將會在公司大會動議表決的決議,內容簡述如下:
(1)免去現存22名執委的職位,委任第一、三至五申請人及第十某答辯人,為新任執委,任期兩年。
(2)2001至2005年經審計帳目、相關的執委會報告和核數師報告,呈交大會省覽及通過。
(3)委任公司的核數師。
7.本席認為應該運用酌情權,命令公司召開周年大會,讓公司能遵照《公司條例》和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履行法律上的責任,並且有效地委任新任執委,管理公司的事務。本席理解當中一些答辯人,不同意罷免現存某些執委或委任某些新任執委,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司大會另行提出決議,推舉其他成員出任執委,交由大會表決。經本席解釋後,出席聆訊的答辯人,都表示他們不反對召開公司周年大會。
8.本席循申請人要求,命令公司召開周年大會,讓成員考慮並表決申請人提出的決議。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第一申請人決定。召開周年大會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在開會21天前,郵寄給每一成員。本席並且規定,開會的法定人數,是10位成員,他們可以親自出席,或委任他人代表出席。就上述命令的執行,如有需要,雙方均可向法庭作出申請。申請人的訟費,由公司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至五申請人:由高李葉律師行轉聘姚定莊大律師代表
第一、二、四、七、九至十某、十某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五、六、八、十某、十某、十某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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