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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汜水镇周沟村第七村民组村民诉荥阳市汜水镇周沟村第七村民组、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村民。

代表人刘某某,男,生于1928年10月10日。

委托代理人王富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组。

负责人张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21日。

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村民诉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组、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民代表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富丽、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组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位于荥阳市X镇黄某滩有土地八百余亩,2009年9月14日,被告张某某未经集体同意,私自将八百余亩土地承包给陈万波。被告张某某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民同意,与陈万波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组辩称,原告不能代表全体村民,七组对外承包黄某滩地时,首先向村民发布公告,又报村委同意,合同签订后,七组按人口把承包金平均分给村民,全组X多人口已由358口人领取承包款,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诉请损失20万元与本案无关。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作为组长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原告只是少数村民,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张某某代表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组(甲方)与陈万波(乙方)签订黄某滩地承包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1、甲方有黄某滩地八百亩,交付乙方承包,承包期为3年,土地租金每年按当年行情双方协商签订;2、2009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每亩租金320元,共计x元;3、在乙方承包期内在产生结构调整方面,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种植计划作为调整和指导;4、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土地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09年9月14日至2012年9月13日。荥阳市X镇X村委也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本合同的双方主体是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组与陈万波,原告虽追加陈万波为被告,但后来又撤回对陈万波的起诉,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明确放弃对陈万波的起诉,原告亦不同意本院依职权追加陈万波为被告,原告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七村X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国宏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楚国范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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