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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卢某某执行行政执行命令案

时间:2001-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行执字第3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执行命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日以被执行人卢某某所建平房占压管道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了东建拆字[200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限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本院于2001年5月17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被执行人卢某某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东建拆字[200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00年11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卢某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卢某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于2001年3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建拆字[2000]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卢某某必须于2001年6月22日前自动拆除违章建筑;

三、被执行人卢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焦伟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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