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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与山东省石油集团利津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1-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初字第3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利津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诉称:因担保责任,我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代被告偿还其欠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以下简称利津农行)的贷款190万元,我公司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能力为由,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190万元及利息。

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利津公司(以下简称利津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日、6月29日、8月20日,原告东营公司先后三次为利津公司担保,从利津农行借款190万元。借款到期后,利津公司无力偿还,东营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代利津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190万元。但利津公司一直未将该款还给东营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利津公司欠原告东营公司本金190万元,利息(略)元,被告于2001年6月11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如果被告到期不能偿还,由被告用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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