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利津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司)诉称:因担保责任,我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代被告偿还其欠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以下简称利津农行)的贷款190万元,我公司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能力为由,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190万元及利息。
被告山东省石油集团利津公司(以下简称利津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日、6月29日、8月20日,原告东营公司先后三次为利津公司担保,从利津农行借款190万元。借款到期后,利津公司无力偿还,东营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代利津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190万元。但利津公司一直未将该款还给东营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利津公司欠原告东营公司本金190万元,利息(略)元,被告于2001年6月11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如果被告到期不能偿还,由被告用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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