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X,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以没有足够的现金为由,先后与袁某丙、马某、贾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丁、贾某戊等人口头约定:先收取预付款,牛买某来宰杀后再兑付牛肉、牛皮。其中收取袁某丙x元,马某6000元,贾某乙x元,袁某丙x元,袁某丁6000元,袁某丁1500元,贾某戊2100元,共计x元。后刘某甲将上述款项归还欠款,并于2002年1月份带着全家人逃离济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丙、马某、贾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丁、贾某戊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某己、买某、袁某庚、李某、余某辛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借据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