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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杨芳,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寿独任审理。2012年3月15日经原、被告申请,本院组织庭前调解。

原告陈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XX,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性格不合,2006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李XX口头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依法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XX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原告陈XX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李智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位于株洲市X区董家段x房(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归被告李XX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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