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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爱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左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诉称,与左某于2009年农历8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性格严重不合,左某脾气很坏,动不动就张口骂人还动手打我,平时对我的生活也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左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左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孩子。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界限。本案中李某与左某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以诚相待,齐心协力、为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而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与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爱红

二Ο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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