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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申请执行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84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80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李xx,男,1967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高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高xx支付欠款8400元,并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1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xx支付高xx欠款7900元,高xx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本案再无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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