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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金生,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后勤部科长,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某理,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吴博与助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易新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于2012年3月16日前退还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押金x元;

二、被告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于2012年3月16日前补偿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x元;

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原告湖南大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博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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