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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安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侯英毅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7日在本院安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3日到安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因被告对婚姻不忠,造成夫妻之间长期不和,继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的关系不好,是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23日到安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生育小孩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之间长期不和,继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男孩王某随被告王某生活,被告王某表示不要原告李某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李某表示同意;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英毅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欧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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