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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为与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为与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作出的(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1、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所涉工程发包方郑州市宇达汽车展示销售有限公司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郑州市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应是本案的重要当事人。2、被申请人不具备反诉原告主体资格。工程施工单位和三份决算书上的施工单位是郑州市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人,而不是被申请人。3、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判决,属漏判。4、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刘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1、被申请人刘某某的施工队无施工资质,申请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原判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确。刘某某所施工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合格工程。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应以申请人盖章确认的工程决算为准。申请人支付了欠刘某某的工程款后,可再向发包方郑州市宇达国际汽车展示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案不存在遗漏郑州市宇达国际汽车展示有限公司的当事人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刘某某,而不是郑州市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决算书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但刘某某对此认可,故郑州市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案也不存在遗漏该公司为当事人的问题。2、被申请人刘某某已经将所建工程交付,其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刘某某作为被告具备反诉的主体资格。3、原审判决已经对申请人起诉的第一项诉求进行了认定和评述,并不存在漏审漏判的程序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日钢天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审判员田伍莎

代理审判员李建峰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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