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出版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太桥科技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北方环影音像销售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负责人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被告辽宁出版集团三帝电子音像有限公司、北方环影音像销售服务部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178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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