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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李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学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

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父亲。

被告李X,男,系学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楼一单元X室,其他信息不祥。

法定代理人李XX,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以“被告已赔偿原告,双方赔偿已结清”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王居权

人民陪审员杜盛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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