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3—102。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任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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