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金远景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脑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科协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主楼A201。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电脑报社、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某于200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电脑报社、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卓越经典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零六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邸某某负担四百五十三元。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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