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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与被告侯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学教师,湖南省安乡X镇X街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原告颜某与被告侯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自2009年9月离婚后,婚生男孩侯某宇协议由被告侯某抚养教育,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由于被告不让原告正常地与孩子交流与探视,现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被告侯某辩称,被告尽了原告与孩子交流的义务,是原告强行要求孩子这样那样,才与原告发生争执,且原告一直未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协议登记离婚,婚生孩子侯某宇,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教育,由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后由于原告与孩子电话交流时与被告发生冲突,原告遂将已上卡给付被告的孩子抚养费又取出未付,致使原、被告就孩子抚养教育问题发生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颜某尚欠被告侯某从离婚起至2012年3月止x元抚养费,在本协议签字时给付;

被告侯某同意孩子侯某宇自2012年7月起让原告颜某监护一年,原告监护期间,小孩的抚养教育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自2013年7月起,孩子的生活学习、监护权的选择由侯某宇自愿选择。原告颜某监护期间保证每周让被监护人侯某宇与被告侯某进行电话通话一次,每年度送被监护人侯某宇回安乡看望被告侯某及亲属一次;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建军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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