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中青东方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北后街X号66-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金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被告唐某某,男,湖南省青苹果数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北大青鸟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大青鸟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被告中邮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青东方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某某、北大青鸟电子出版社、中邮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青东方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有误、需要分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某某、北大青鸟电子出版社、中邮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青东方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青东方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唐某某、北大青鸟电子出版社、中邮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青东方佳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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