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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光新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光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光新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樊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9月份期间,樊光新在万基控股有限公司万基铝业二分厂从事清理铝水包工作期间,多次将清理出的铝渣夹带在衣服里运出,窃取铝渣共计160.5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光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光新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邱某、耿XX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被盗物品照片,被盗铝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光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光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毛云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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