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2年2月24日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证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8毫克/100毫升)驾驶豫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苑桥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苑桥南半幅自东向西数第四路灯杆处时,遇被害人路XX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A-x号轿车同向在前行驶,致使摩托车左前部与轿车右后部相接触,造成被告人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交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路XX不负该事故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路XX与被告人王某已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被害人路XX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交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王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说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了以下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性某、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兰玲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张新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