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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违法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1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1日16时20分,被告人袁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铃木轻骑两轮摩托车沿李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偃x号线杆北3.7米处时,遇陈XX骑自行车同方向在前行驶向左转,由于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加之陈XX骑自行车突然左转,致使摩托车右侧车把与自行车后衣架座位相接触,造成陈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X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陈XX亲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1元。

被告人袁某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陈XX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洛阳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请某、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王凯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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