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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67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姜某于200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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