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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海南省琼山市同仁实业发展公司财产侵权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33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琼山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尚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琼山市同仁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琼山市X镇X路金霖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万林,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朝芳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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