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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张某丙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女,49岁。

被告张某丙,女,58岁。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妹妹。2006年双方因继承父亲的位于向阳路西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大套3间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外贸局家属楼向阳路西楼X单元X号房屋中临街东边一间归被告所有,剩余2间、厨某、卫某、过道、一小半间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将产权证占为己有,不予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向阳路西楼X单元X号西边两间及厨某、卫某、过道、一小半间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现在不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法院判决门面房一间归我所有,同时,张某乙应付我房款x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张某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张某乙不还欠款,我不会给其产权证、协助其过户。2006年7月,张某乙到我家中大吵大闹、提着我的名字骂我,现在要房本过户,必须给我写赔礼道歉书,否则别提要房本过户。2008年法院判决门面房一间归我所有,至今被我嫂子王巧英抢占,使某遭受很大经济损失。2010年4月我将王巧英起诉至法院,至今没有判决。我的房子及租金问题解决后,再说协助原告过户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系姊妹关系。2006年,双方曾因继承父亲张某位于本市X路外贸局家属楼西楼X单元X号房屋发生纠纷,诉至我院,经我院(2006)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市外贸局家属楼向阳路西楼X单元X号房屋中临街东边一间归张某丙所有,其余归张某乙所有(包括西边两间及厨某、卫某、过道、一小半间),二人所继承房屋相邻部分山墙共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涉房屋南邻向阳路,建筑面积81.79平方米,80%产权,产权人为张某,房屋所有权证字第x号。该房屋产权证现在被告张某丙处保存,因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2006)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某、受益、处分的权利。本市外贸局家属楼向阳路西楼X单元X号房屋中西边两间及厨某、卫某、过道、一小半间归原告张某乙所有,已经我院生效判决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丙协助原告张某乙办理位于本市X路西楼(外贸局家属楼)X单元X号房屋中西边两间及厨某、卫某、过道、一小半间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庆昕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王锡忠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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