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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与北京鹰博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某司体育健康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666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大学生体育馆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某某,北京市集佳专利代理有限责任某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鹰博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北苑X号大唐高新科技创业园501-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某司体育健康城,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健康城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凤云,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康体中心)诉被告北京鹰搏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搏蓝天公司)、北京颐方园体育娱乐有限责任某司体育健康城(以下简称颐方园健康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逯某某、粱勇,鹰搏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党某某,颐方园健康城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胡凤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体中心起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模拟激光射击系统”的发明专利权。现发现鹰搏蓝天公司在网上宣传销售模拟激光射击系统产品,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颐方园健康城安装的模拟激光射击系统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鹰搏蓝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万元。

鹰搏蓝天公司答辩称:原告未掌握被告侵权的明确证据,而且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颐方园健康城答辩称:我们未使用原告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模拟激光射击系统”发明专利于1999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3年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康体中心,专利号为(略).2。目前,该专利权合法有效。

“模拟激光射击系统”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显示动态画面,并且在画面内的目标被击中后自动切换新的画面的模拟激光射击系统。

根据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一项的记载,一种模拟激光射击系统,包括激光枪和目标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摄像头、采集卡、主控计算机和音响设备,其中,目标靶为高清晰度显示器,主控计算机内部含有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和主控制软件系统,主控计算机控制所述音响设备并通过其内部的主控制软件系统控制高清晰度显示器;上述摄像头、采集卡和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构成激光点测量系统;所述摄像头置于可以摄入所述高清晰度显示器显示的图像的位置,其输出端连接采集卡的输入端,采集卡的输出端接入主控计算机内的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连接主控制软件系统;所述主控制软件系统执行如下步骤:首先生成目标未被击中时新的动画帧,再收集经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处理后的图像信号,判断图像内是否有激光点,若没有,回到上述生成目标未被击中时新的动画帧的步骤,若有,则再判断激光点是否击中目标,若否,则再次回到上述生成目标未被击中时新的动画帧的步骤,同时计分,若是,则切换目标被击中后的新的动画帧并计分。

根据权利要求一的描述,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

(1)一种模拟激光射击系统,包括激光枪、目标靶、摄像头、采集卡、主控计算机、音响设备;

(2)目标靶高清晰度显示器;

(3)主控计算机内部含有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和主控制软件系统;

(4)主控计算机控制音响设备,并通过其内部的主控制软件系统控制高清晰度显示器(目标靶);

(5)激光点测量系统由摄像头、采集卡、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构成;

(6)摄像头置于可以摄入所述高清晰度显示器显示的图像的位置;

(7)摄像头输出端连接采集卡的输入端,采集卡的输出端接入主控计算机内的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激光测量软件系统连接主控制软件系统;

(8)主控制软件系统执行如下步骤:首先生成目标未被击中时新的画帧,再收集经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处理后的图像信号,判断图像内是否有激光点,若没有,回到上述生成目标未被击中时新的动画帧的步骤,若有,则再判断激光点是否击中目标,若否,则再次回到上述生成目标未被击中时新的画帧的步骤,同时计分,若是,则切换目标被击中后的新的动画帧并计分。

本案中,康体中心起诉涉案被控侵权标的物是鹰搏蓝天公司制造并安装在颐方园健康城的一台模拟激光射击系统,本院于2004年7月8日前往该处所对上述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由双方在场,针对当时的客观情况发表了意见。现场记录情况为:设备功能不能完全正常实现,只有一部分界面可以进入,该系统没有发现采集卡。对此,康体中心称:此系统无采集卡不能正常使用,计算机系统内没有与采集卡相关的输入输出协议;采集卡的主要功能为采集当前屏幕上的激光点坐标,将此坐标值返回给激光点软件测量系统。该设备现有的主控计算机右侧的白色盒子(被告称为鼠标接口电路)替代了采集卡的功能。鹰搏蓝天公司称:该电路的作用为获得激光点坐标及接收激光枪发出的无线信号,转换为鼠标格式的数据,返回给主控制软件系统使用。被告称其系统无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白色盒子里一个电路模块与无线接收装置对应上述系统,无线接收装置由天线接收器(天线)及与之连接的数据处理电路组成。上述电路也在白盒子里,还包括激光枪上的无线发射模块。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对诉讼双方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鹰搏蓝天公司提供了证明其技术方案的相关材料,该材料经双方交换后,在庭审中予以确认。鹰搏蓝天公司亦提交了其经公证后的设备工作状态的证据。该设备自2004年7月8日以后即处于不稳定状态,界面无法进入。在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提交鉴定报告书后,本院组织涉及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双方的质询。鹰搏蓝天公司不同意该鉴定结论,提出以下意见:1、鉴定应针对被控侵权实物进行,但是鉴定人员在鉴定时从未勘验过被控侵权现场,而是针对书面材料进行鉴定,程序有误;2、被鉴定物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中止鉴定。鹰搏蓝天公司还就报告中的某些技术论理向鉴定人员提出了异议。鉴定人员现场进行了答复,但是鹰搏蓝天公司表示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材料,鹰搏蓝天公司的模拟激光射击系统的发明目的体现为:提供一种模拟激光射击系统,以使激光发射装置与计算机相结合并成为计算机的输入装置,且该激光发射装置具有普通鼠标的功能;当用于激光射击游戏时,可以增加游戏种类,并可以操作普通鼠标所能操作的计算机中的多种游戏。该系统的技术特征体现为:模拟激光射击系统,包括激光发射装置(激光枪)、显示屏(显示器)、摄像装置(摄像头)、鼠标接口装置、主机(主控计算机)、音响设备;目标靶与显示屏;主机内部含有主控制软件系统;主机控制音响设备和显示屏;激光点测量系统由摄像装置、鼠标接口装置构成;摄像装置置于可以摄入显示屏显示的图像的位置;激光发射装置与鼠标接口装置通过无线信号连接,摄像装置与鼠标接口装置连接,鼠标接口装置与主机连接;主控制软件执行步骤。游戏开始(显示屏上显示出画面);收集鼠标格式的数据(包括激光点坐标和无线信号);是否有抠动板机按键,判断鼠标光标位置与目标位置是否一致,若否,则显示射击画面,在显示屏上显示相应得分;若没有按键,返回,显示动态画面。

根据鹰搏蓝天公司与颐方园健康城于2004年4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涉案设备由鹰搏蓝天公司提供,对于销售收入,双方五五分成;合作期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底。

关于赔偿请求额部分,康体中心要求参照专利实施许可费的价格予以确定,并提交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欲证明被许可方每销售一套专利设备可获得利润为27万元;鹰搏蓝天公司则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根据与颐方园健康城签订的合作协议,其实际获得利润分成,即毛利润为(略)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勘验笔录、鉴定报告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保护范围具体体现为其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记载的内容,并参照说明书的解释,该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上述特征(1)至(8)。涉案被控侵权技术具备专利特征(2)、(4)、(6),且相同。另外,与涉案专利特征(8)相对应,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收集的激光点坐标再行转换为鼠标光标的相对坐标,作为程序步骤考虑,属于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对应步骤,因而也构成相同。

在涉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具备与专利特征(1)、(3)、(5)、(7)相对应的特征,但不相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即特征等同亦视为侵权。而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系到的特征。

原告专利特征(5)是激光点测量系统,该系统由摄像头、采集卡、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构成,而涉案被控侵权技术的特征是由摄像装置和鼠标接口装置构成,其中鼠标接口装置中包括有视频处理装置和激光点处理软件系统,二者的摄像头与摄像装置,采集卡与视频处理装置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原告的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处于计算机中,而被控侵权的激光点处理软件系统处于鼠标接口装置中,两者的不同仅在于激光点处理软件系统所处位置不同,但由此不会影响功能及效果的改变,而且这种位置的改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所以二特征等同。

通过对上述特征的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技术的鼠标接口装置包括了涉案专利的采集卡和主控计算机中的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专利特征(1)中的采集卡即是被控侵权特征中的鼠标处理装置中的视频处理装置,所以二特征是等同的。

与涉案专利特征(3)中的激光测量软件系统相对应,在被控侵权技术中,将其移位至鼠标处理装置中,这种功能模块的位置变化,不影响功能、效果的改变,而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故二特征等同。

与涉案专利特征(7)相对应,被控侵权技术特征是将摄像装置与鼠标接口装置连接,鼠标接口装置与主机连接,由于鼠标接口装置代替了采集卡和激光点测量软件系统,将涉案专利的外部连接变为内部连接,这种连接形式的变化未影响功能及效果的改变,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因此,二技术特征等同。

综上,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因此,鹰搏蓝天公司应依法停止在本案中被指控的制造、销售以及在网络上的许诺销售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应依法对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现未能就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鹰搏蓝天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利进行举证,本院将参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发现实施侵权的延续时间、鹰搏蓝天公司参与利润分成的毛利润、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费等项因素予以酌定。颐方园健康城作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根据原告提出的请求,应依法停止其使用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鹰搏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颐方园体育健康娱乐有限责任某司体育健康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模拟激光射击系统”专利的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鹰搏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驳回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略)元,由北京鹰搏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略)元,未交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康体休闲设备开发中心负担3410元(已交纳),由北京鹰搏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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