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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乙与西平县X村民张某丙因情感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乙将张某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丙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刘XX、王XX、张某乙X、张某乙X、张某乙X、张某乙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赔偿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伟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于驰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某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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