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酒后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本市X路河南省医药学校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张某乙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28.77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乙的行为依法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乙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