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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犯罪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自2012年1月任西峡县林业局西坪林政稽查中队专职公益林护林员以来,不认真履行职责,未积极巡查,致使辖区X村林木被大量盗伐。经西峡县林业局林业勘查设计队勘查,被盗伐林木蓄积达23.15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周XX、周XX、马XX、韦XX、马XX、王XX、张XX、杨XX、贾XX、韦XX、韦XX、李XX、周XX、马XX等人证言,有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西峡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张磊情况说明,西峡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公室情况说明,西峡县林业局文件,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合同及户籍证明,案件来源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会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闻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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