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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以老干部婚介所介绍对象为名发布征婚广告,由被告人胡某以广告内所称人的名义与应征者相亲,骗取被害人王某礼金3000元,朱某礼金2000余元,黄清全礼金2700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骗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朱某、黄清全的陈某,证人关某、潘某、许XX等人的证言,和解协议书,领款条,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张某乙、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管制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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