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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秦州区飞天欧式铁艺装饰加工厂业主,住(略)。

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范某留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某在2011年10月18日之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于2010年9月将该厂搬迁,并与闫河村解除了租赁关系,至今去向不明。范某居住地长期无人居住,多次电话通知未到庭,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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