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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谭AA

被告凡某

原告谭某诉被告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凡某自小相识,2005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谭BB(现随原告谭某父母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生男孩谭BB随原告谭某生活,被告凡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止,被告凡某已于2012年2月21日前将小孩的抚养费全部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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