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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罗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李某于2012年4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罗某x元;

三、罗某与李某所欠各自亲友的债务,各自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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