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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膨胀节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之一。

负责人:梁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膨胀节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桥边。

法定代表人:梁某乙。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膨胀节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05年5月23日以其正在对本案债权进行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本院退回由案外人佛山市建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原告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略)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正在对本案债权进行转让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略)元(已由佛山市建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原告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略)。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承担。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迅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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