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二日出生,汉族,河口区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晓峰,山东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河口区X镇人民政府,驻义和镇。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河口区X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河口区X镇企业管理委员会书记。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支行职工。
上诉人吕某某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1999)河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杜某某,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1999)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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