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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申请执行与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林某甲申请执行与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

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代理审判员潘龙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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