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群工伤保险纠纷案

时间:2001-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民终字第5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世纪园酒店工作人员,住东营区X路X号。

上诉人: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群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15日、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树光、李某乙,被上诉人田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田某群在原告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明缘饭店工作期间受伤系工伤,原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保险待遇。被告的伤已经东营市东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主张不构成伤残理由不充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五款,参照鲁劳发(1997)X号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于2000年12月3日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78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损伤系违章操作造成的,上诉人为此支出大量费用,按照上诉人的员工手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4250元的损失。被上诉人的左手损伤已经治愈,不构成任何伤残标准。东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是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非伤残等级认定书,且东营区人民医院无伤残等级鉴定资格,该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因违章作业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4250元,本案的仲裁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31日上诉人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群签订外聘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工种厨员。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继续在上诉人公司下属的明缘饭店工作。1999年10月17日下午五点左右,被上诉人在操作压面机时不慎将左手压伤,随即被送入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8天。期间,上诉人派人对被上诉人进行护理,并支付了医疗费(略).90元,另外又支付给被上诉人生活费300元。医疗终结后,被上诉人的伤情经东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被上诉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90.50元。

1999年12月8日被上诉人田某群以上诉人拒绝给予工伤待遇为由,向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对该委员会作出的(1999)东区劳裁字第X号裁决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委托东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与被上人是否形成工伤关系,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2000年5月30日该局作出被上诉人受伤属工伤的认定。上诉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东营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18日作出东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东营市东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劳社认字(2000)X号《工伤认定书》。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诉讼,对决定书予以认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的损伤重新进行伤残评定。2001年3月19日本院(2001)东中法技鉴字第X号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田某群之外伤已构成X级伤残。

上述事实根据工伤认定书、科学技术鉴定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某群在与上诉人胜利油田大明商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上诉人下属的明缘饭店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左手损伤,构成工伤,上诉人即应当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生活费并派人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护理,应予支持。经本院对被上诉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认为构成十级伤残,故上诉人主张不构成伤残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英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