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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X、赵XX、陈道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X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道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某道州建设工程公司。

上诉人刘某X、赵XX、陈道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赵XX及其刘某X、赵XX、陈道X的委托代理人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朱知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质保证及其违约金;被上诉人反诉提出已多付上诉人工程款,要求上诉人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双方的诉请均牵涉到工程结算问题,故双方均应对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因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导致原判事实无法查清,原审法院在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只向上诉人刘某X等送达了催缴鉴定费的书面通知,未向被上诉人湖南某道州建设工程公司送达催缴鉴定费的书面通知,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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