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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斯珂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17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迈斯珂露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略)),住所地:英国,萨瑞(略),夺克,爱芬翰山庄,夏日庄园。

法定代表人:杰某卡.玛格丽特.瑞,主席。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鼎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捷鼎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X街X路X-1-X号。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隆城大厦1101房。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斯珂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商标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斯珂露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王某;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迈斯珂露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创立于1963年,由创立时的美发沙龙发展至今已经拥有全球300多家连锁店,在世界许多主要城市都设有以“TONI&GUY”命名的教育学院。1997年6月14日,原告在中国取得了“TONI&GUY”服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1类和42类,使用范围为“提供美容美发的培训教育、有关护发和美发方某的教学服务”,“美发服务、美发院、美容院”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是一家从事美容美发用品以及仪器销售的企业。2002年,被告未经过原告的许可,使用“TONI&GUY”商标,并以“TONI&(略)”的名义,采用特许加盟的方某在全国范围内推销其美容美发教育服务,同时印刷了大量使用“TONI&GUY”文字商标的宣传品向全国发散。被告还在全国各地以“TONI&GUY”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以及“联盟合盟”等形式,收取许可使用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TONI&GUY”商标(41类)。为此,原告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被告非法许可的“被许可人”,并取得了该局的处理情况复函和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2002年11月26日,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同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商标科执法人员对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侵权文书以及广告单。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对被告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了侵权文书以及印刷品广告单。故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称被告印刷了大量带有“TONI&GUY”文字商标的宣传品准备派发,其实是被告准备与北京永正行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而当时该司正在申请“TONI&GUY”商标,双方某备在该商标注册成功后合作开发该商标的产品服务。被告委托印刷了50张“TONI&GUY”文字商标的宣传单放在包装袋里存放在单位,并没有开封也没有使用,随后即被工商部门查抄。另外关于原告据以起诉的商标,虽然原告在中国境内拥有该商标,但是并没有实际经营,在广州、黑龙江等地都没有实际经营。由于原告没有在实际经营中运用该商标,被告也没有运用该商标进行实际经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其经营因为被告的行为而使利润有所下降的情况,也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因该侵权行为而得到收益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4日,原告迈斯珂露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TONI&GUY”商标并经核准,注册号为(略),有效期至2007年6月13日。核定适用的类别为第41类,核定使用的范围:提供美发方某的培训和教育;有关护发和美发方某的教学和服务;安排和举办有关护发,发型的会议和展示会;发型展示会;制作有关护发美发的节目;电影录像(商品截止)。

2002年4月29日,被告与黑龙江选择理容技术学校签订“TONI&GUY”商标授权许可合同、联盟合盟,约定被告许可该校自2002年4月29日至2004年4月29日在黑龙江地区使用“TONI&GUY”商标的教育系统。该校在《城人之美》杂志2002第3期会员刊上刊登有关“TONI&GUY”培训广告。后原告向哈尔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投诉黑龙江选择理容技术学校存在侵权行为,该局进行了处理。2003年7月30日,原告收到哈尔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关于受理北京捷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复函》,该复函载明:黑龙江商务技术学校选择理容技术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曾在《城人之美》杂志上使用“TONI&GUY”商标做过宣传。我处办案人员立即责令该学校停止侵权,并应贵公司的要求,在适当的范围公开刊登更正,消除影响。鉴于该校违法情节轻微,故适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未做行政处罚。后黑龙江商务技术学校选择理容技术学校在《城人之美》杂志2003年第19期会员刊上发布了原信息有误的致歉声明。

2002年11月2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对被告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被告印刷的印有“TONI&GUY”字样的宣传资料。该局并于2003年5月20日对被告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荔湾分商处字【2003】X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经商标注册人英国迈斯珂露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商品交易文书(合同)和印刷品宣传广告单上使用“TONI&GUY”注册商标等,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文书及印刷品宣传单一批。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在被工商局查处的宣传资料上印有“TONI&GUY”商标。

原告还指控被告于2002年在广州市召开“美容美发名校交流会”,被告不予认可。

另被告提交了北京集佳商标专利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永正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9日委托申报“TONI&GUY”(41类)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内容为该商标国家商标局已受理正在审查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工商局处罚决定书、被告的宣传资料、《城人之美》杂志,被告提交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TONI&GUY”商标(注册号:(略))的商标权人,该商标至今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该商标核定范围包括美容美发培训和教育服务等项目。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全国范围内推销其美容美发教育服务的宣传资料和合同上使用了“TONI&GUY”商标,即在与原告注册商标同类服务项目上使用相同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辨称其只是准备与北京永正行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而当时该司正在申请“TONI&GUY”商标,双方某备在该商标注册成功后合作开发该商标的产品服务,其印制好的宣传资料并未使用。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仅仅显示北京永正行实业有限公司正在申请“TONI&GUY”商标,也未提交双方某作的证据,即使双方某作关系成立,也不能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另虽然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宣传资料、许可合同等证据中有的仅为复印件存在瑕疵,这些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及被告庭审中关于在其被查获的资料中使用了“TONI&GUY”商标的陈述,本院综合双方某交的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被告制作并使用了相关的宣传资料。被告辨称其未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酌定判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性质、时间、方某、程度等具体情况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卓诚美发美容用品商行一次性赔偿原告迈斯珂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351元,被告负担3159元,原告已经预交的被告负担部分,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穆健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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