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1-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终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民顺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尔强,胜大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1998)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1998)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租赁费(略).5元,并返还设备,赔偿损失;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15日,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由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设备。双方对设备租赁价格、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赔偿价格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所租设备运往油田孤岛、孤东工地,1996年11月23日,被上诉人一分公司经理贺涛与上诉人赵某某对1996年10月5日前的租赁费进行了结算。后被上诉人未将租赁费及所租设备交付上诉人。故上诉人诉来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建筑安装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前支付上诉人赵某某租赁费、违约金及设备折价款共计十四万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2528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