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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乙、陈某甲与被申请人董某、一审被告陈某丙搁置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乙。

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一审被告:陈某丙。

申请人陈某乙、陈某甲与被申请人董某、一审被告陈某丙搁置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陈某乙、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某乙、陈某甲以其申请再审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乙、陈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乙、陈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红卫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郑友启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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