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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厚街珊美宏展鞋材厂与蔡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厚街珊美宏展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珊美区岳范山万年阴。

负责人:尹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蔡某民、苏晓蓉,均为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桃园县八德市X路一段X号。

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肖哲,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东莞厚街珊美宏展鞋材厂(下称宏展鞋厂)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某于1998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1日予以公布,2002年6月l9日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略)。0,专利权人为蔡某某。2002年4月18日和9月12日,蔡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是一种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其特征在于:涂布固聚在布料反面的热熔胶呈点状分布排列;权利要求2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热熔胶点状胶布的热熔装置,主要包含有一上胶槽,一上胶滚轮,一平面滚轮;上胶滚轮以旋转滚动式架设在上胶槽内上方位置;平面滚轮架设在上胶滚轮上方位置,与上胶滚轮呈反向旋转滚动衔接结构,其特征在于:A,上胶滚轮的外周缘轮面上密设有呈点状分布的凹洞,并在其中心位置穿设有供直接对该上胶滚轮进行控温加热的电热管;B,还包含有一排胶滚轮和两滚轮夹辊;该排胶滚轮与上胶滚轮相切结合,且以与上胶滚轮同向旋转滚动形式设置在该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入口一侧;两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出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说明书记载,该热熔装置籍由点洞状分布的上胶滚轮在上胶槽内旋转滚动而沾胶的同时,一方面,籍其一侧的排胶滚轮将沾附在该上胶滚轮外周缘面上各点状凹洞以外部位之胶量排除干净;另一方面,配合其上方平面滚轮的旋转互动,促使离形纸得以自其与平面滚轮间的一侧入口输入,同时,沾取其外周缘面上各点状凹洞中的胶量后,自另侧出口输出;并继续向前转进至两滚轮夹辊之一侧入口位置时,再籍由两滚轮夹辊之旋转互动而将离形纸与布料同时夹进输送,并促使离形纸上各点胶量得以完整地转印于布料面上,形成具有绝佳透气、排汗功效的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结构。

2002年6月28日,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高怡南、公证员助理巫恒辉见证陈章勇向宏展鞋厂购买“50g无纺布上点胶+离型纸”(规格40色别白数量50y)的鞋材材料后将该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法院也对被控侵权的布和生产布的热熔装置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控侵权的鞋材材料表现为一种白色的无纺布,该布反面涂布有呈点状分布排列的热熔胶。被控侵权热熔装置包含以下技术特征:设置有一电热熔胶槽,一胶轮,一冷却轮轴。胶轮以旋转滚动式架设在电热熔胶槽内上方位置。冷却轮轴架设在胶轮上方位置,与胶轮呈反向旋转滚动衔接结构。胶轮的外周缘轮面上密设有呈点状分布的凹洞,并在其中心位置穿设有供直接对该胶轮进行控温加热的电热管。还包含有一胶水刮刀以及两组贴合轮轴,贴合轮轴包括贴合大轮和贴合助轮。刮刀与胶轮相切接合,刮刀设置在胶轮的布的一侧。冷却轮轴和其上方的一个贴合助轮组成第一夹辊组,一个贴合大轮和两个贴合助轮组成第二夹辊组。贴合轮轴设置在离形纸入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宏展鞋厂的上述装置也是为生产离形纸热熔胶胶布的。将被控侵权热熔装置的技术方案与蔡某某专利技术特征比较,不同技术特征表现为:(1)蔡某某专利技术用排胶滚轮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被控侵权产品用胶水刮刀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2)蔡某某两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出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被控侵权产品有两套贴合轮轴,冷却轮轴和其上方的一个贴合助轮组成第一夹辊组,一个贴合大轮和两个贴合助轮组成第二夹辊组,贴合轮轴设置在离形纸入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被控侵权装置中增加一套贴合轮轴,而使布与离形纸实现两次贴合。(3)蔡某某排胶滚轮设置在上胶滚轮的离形纸入口一侧,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的离形纸出口一侧,被控侵权产品的刮刀设置在布的一侧,贴合轮轴设置在离形纸入口一侧。宏展鞋厂的上述热熔装置同样是为了生产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的。由于原材料布和离形纸输入的方式不同,因此在表述刮刀和贴合轮轴的位置时的参照物布和离形纸刚好与蔡某某专利相反。宏展鞋厂在代理词中确认先上离形纸还是先上布是工艺过程的工序步骤,可由使用者自定,与设备结构无关。

2002年7月20日,蔡某某与南海市平洲夏东大乙鞋材厂(下称鞋材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蔡某某许可鞋材厂在中国使用蔡某某专利设备、制造、销售蔡某某专利产品,该许可为普通许可;鞋材厂每年向蔡某某交纳专利许可费30万元;本合同有效期五年。合同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生效。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履行。

宏展鞋厂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的热熔装置购自于台湾纬竣实业有限公司,宏展鞋厂为此提供了购货人为台湾盈硕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购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单。宏展鞋厂称蔡某某的专利为公知技术,除提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在蔡某某专利申请日前,台湾纬竣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同产品上注册“创能”文字和图案商标的材料,该公司负责人何万金的声明以及该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上无公开时间。另外,宏展鞋厂还提交了代蒂塑胶厂成立资料和该厂购买型号为(略)贴合机报关单复印件,该报关单的复印件记载96年3月29日长安霄边代蒂塑胶厂进口卷皮机、贴合机各一台等情况。宏展鞋厂提交的YA-06A环保型热熔胶贴合机和JYF-05F多功能涂布机说明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均无公开时间。另外,宏展鞋厂代理人何万金即台湾纬竣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所作声明的主要内容是“热熔胶粘合机系其设计生产……,宏展鞋厂生产之热熔贴合机均与立声明书人所亲自设计生产之热熔贴合机之型式及功能完全相同。”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拍摄的被控热熔装置上记载“宏展机器设备-Al8热熔胶机”。

另查明,宏展鞋厂于1990年4月4日成立,为“三来一补”企业,经营范围为加工鞋面料、鞋底(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须领证后才能经营),经营方式为来料加工。

还查明,宏展鞋厂在答辩期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申请蔡某某上述专利无效,并被受理。由于宏展鞋厂是在答辩期后提出宣告蔡某某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无效请求的,故法院未中止本案的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是ZL(略)。O号“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专利的专利权人,蔡某某的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将被控侵权的鞋材材料的技术方案与蔡某某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是一种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该布反面涂布有呈点状分布排列的热熔胶。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蔡某某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落入了蔡某某专利的保护范围。将宏展鞋厂用于生产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的被控侵权装置的技术方案与蔡某某ZL(略)。O号“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比较,两者不同的技术特征表现为:(1)蔡某某专利技术用排胶滚轮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被控侵权的装置用胶水刮刀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2)蔡某某两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出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被控侵权产品有两套贴合轮轴,冷却轮轴和其上方的一个贴合助轮组成第一夹辊组,一个贴合大轮和两个贴合助轮组成第二夹辊组,贴合轮轴设置在离形纸入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是在蔡某某专利技术中采用两滚轮夹辊将布与离形纸实现一次贴合的基础上,增加一套贴合轮轴,而使布与离形纸实现两次贴合。(3)蔡某某排胶滚轮设置在上胶滚轮的离形纸入口一侧,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的离形纸出口一侧,被控侵权产品的刮刀设置在布的一侧,贴合轮轴设置在离形纸入口一侧。由于布和离形纸的位置不同,因此在表述刮刀和贴合轮轴的位置的设置时也会不同。宏展鞋厂在代理词中确认先上离形纸还是先上布是工艺过程的工序步骤,可由使用者自定,与设备结构无关。

法院对蔡某某、宏展鞋厂认为被控侵权装置的技术方案与蔡某某专利保护范围不同之处做如下分析和认定:对于蔡某某专利用排胶滚轮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被控侵权产品用胶水刮刀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蔡某某、宏展鞋厂的该技术特征均是为实现排除多余的胶量而设计的装置,虽然蔡某某是采用排胶滚轮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被控侵权产品用胶水刮刀对上胶滚轮进行排胶,两者的装置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采取的是替换的办法实现的,没有实质性的创新,属于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宏展鞋厂装置的该技术特征与蔡某某专利的该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蔡某某专利的排胶滚轮设置在上胶滚轮的离形纸入口一侧,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的离形纸出口一侧,被控侵权产品的刮刀设置在布的一侧,贴合轮轴设置在离形纸入口一侧,存在上述两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问题。由于原材料布和离形纸输入的方式不同,因此,宏展鞋厂在表述刮刀和贴合轮轴的位置时的参照物布和离形纸刚好与蔡某某专利相反。蔡某某专利的权利要求2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热熔胶点状胶布的热熔装置,主要包含有一上胶槽,一上胶滚轮,一平面滚轮;上胶滚轮以旋转滚动式架设在上胶槽内上方位置;平面滚轮架设在上胶滚轮上方位置,与上胶滚轮呈反向旋转滚动衔接结构,其特征在于:A,上胶滚轮的外周缘轮面上密设有呈点状分布的凹洞,并在其中心位置穿设有供直接对该上胶滚轮进行控温加热的电热管;B,还包含有一排胶滚轮和两滚轮夹辊;该排胶滚轮与上胶滚轮相切结合,且以与上胶滚轮同向旋转滚动形式设置在该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入口一侧;两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出口一侧上方位置,且相互间呈上、下相结合并呈反向旋转滚动结构形式。权利要求2限定的是一种制造热熔胶点状胶布的热熔装置,而不是实现某种方法的装置,更不是制造点状胶布的方法。既然是一种装置的技术方案,只有属于装置的各个功能部件或者部件连接关系才能视为构成其技术方案的特征。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熔装置完整地限定了各功能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和位置关系。在涉及到排胶滚轮和两滚轮夹辊时,蔡某某专利的描述为“该排胶滚轮与上胶滚轮相切结合,且以与上胶滚轮同向旋转滚动形式设置在该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入口一侧;两滚轮夹辊设置在上胶滚轮之离形纸出口一侧上方位置……。”其中引入了“离形纸”这一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无疑它不是设备的一部分,没有“离形纸”,设备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另外,还涉及到离形纸的入口侧和离形纸的出口侧,没有设备根本就谈不上离形纸的入口侧和出口侧。只有设备的结构定型之后,才能确定那里是入口或者出口,因此,这里的离形纸的入和出只是涉及定型设备的使用方法。事实上蔡某某专利权利要求体现的技术特征是借助了使用方法说明了设备的整体结构。故即使将原材料离形纸和布的输入方式做了改变,也并未因这一改变而改变设备和结构。而且宏展鞋厂在代理词中也确认先上离形纸还是先上布是工艺过程的工序步骤,可由使用者自定,与设备结构无关。故可认定被控侵权设备的刮刀和贴合轮轴设置与蔡某某专利中排胶滚轮和滚轮夹辊的设置是相同的。对于蔡某某为使离形纸与布料同时夹进输送而采用的两滚轮夹辊和宏展鞋厂为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使用的两套贴合轮轴是否相同的问题。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是在蔡某某专利技术中采用两滚轮夹辊将上胶的布与离形纸实现一次贴合的基础上,增加一套贴合轮轴,而使布与离形纸实现两次贴合而增加的技术特征。由于蔡某某装置中的两滚轮夹辊和宏展鞋厂装置中的贴合轮轴设置的位置相同、结构相同,因此,在其装置中再增加一套贴合轮轴只是在蔡某某专利的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综上,被控侵权的装置全面覆盖了蔡某某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落入了蔡某某专利的保护范围。宏展鞋厂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的热熔装置购自于台湾纬竣实业有限公司,宏展鞋厂为此提供购货人为台湾盈硕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购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单既无被控侵权的热熔装置的名称,也无其技术方案,而且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拍摄的被控热熔装置上记载“宏展机器设备-A18热熔胶机”,故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的热熔装置来源于他人,因此,法院认定宏展鞋厂制造、使用了被控侵权的热熔装置。宏展鞋厂称蔡某某的专利为公知技术,除提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在蔡某某专利申请日前,台湾纬竣实业有限公司在同类产品上注册“创能”文字和图案商标的材料,该公司负责人声明以及该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上无公开时间,本身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另外,宏展鞋厂还提交了代蒂塑胶厂成立资料和该厂购买型号为(略)贴合机报关单复印件,该报关单的复印件记载96年3月29日长安霄边代蒂塑胶厂进口卷皮机、贴合机各一台等情况。宏展鞋厂提交的YA-06A环保型热熔胶贴合机和JYF-05F多功能涂布机说明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均无公开时间。上述报关单是复印件,其真实性不能认定,且无相关机器的技术方案。另外,上述宣传资料均无公开时间,本身也不属于公开出版物,故不能认定在蔡某某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另外,台湾纬竣实业有限公司在蔡某某专利申请日前,在同类产品上注册商标并不必然推论出在蔡某某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与蔡某某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国内公开使用,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再者,宏展鞋厂代理人的声明本身没有公开热熔胶合机的技术方案,因此,也不能认定在蔡某某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综上,宏展鞋厂公知技术抗辩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公证员在证据4的制作中虽然没有表明身份,但其取证过程真实,因此而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宏展鞋厂的抗辩理由无理,应予驳回。宏展鞋厂关于证据5提取的样品“无纺布上点胶+离型纸”并非指被控侵权产品“无纺布上热熔胶”的抗辩,因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和内容是真实的,名称上的差异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故宏展鞋厂擅自制造、销售蔡某某专利产品的行为成立。

关于宏展鞋厂主体资格的问题。宏展鞋厂系经我国工商管理机关合法登记的“三来一补”企业,属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宏展鞋厂关于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宏展鞋厂未经蔡某某许可制造、销售热熔胶点状胶布和制造、使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热熔装置落入蔡某某ZL(略)。O号“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专利的保护范围。宏展鞋厂的行为侵犯了蔡某某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蔡某某仅证明其与大乙鞋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每年30万元,但未提交该许可合同履行的情况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在蔡某某的损失与宏展鞋厂的侵权获利均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对赔偿的数额依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由于本案宏展鞋厂侵犯的是蔡某某享有的财产权,而未侵犯蔡某某的名誉权,因此不应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宏展鞋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蔡某某享有的ZL(略)。O号“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专利权的行为。(二)宏展鞋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lO元由蔡某某负担1168元,宏展鞋厂负担5842元(蔡某某已预交的宏展鞋厂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退回,由宏展鞋厂在履行判决第二项时迳行支付给蔡某某)。

宏展鞋厂不服该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蔡某某所拥有的ZL(略)。0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应予宣告为无效专利。ZL(略)。X号“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发明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就已被东莞长安霄边代蒂塑胶厂在国内公开使用,其发明在申请时已丧失了新颖性,不具备有效专利的要求。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X号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有效,但其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审决定决定。故蔡某某以专利侵权要求宏展鞋厂赔偿损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判令宏展鞋厂赔偿20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除了蔡某某同大乙鞋厂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蔡某某并未提供任专利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宏展鞋厂获利情况,法院酌定赔偿20万元的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驳回蔡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由蔡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蔡某某答辩认为:1、本案所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ZL(略).X号“离形纸热熔胶点状胶布及其热熔装置”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获得发明专利权。同时,针对宏展鞋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所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已作出了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的有效性,驳回了宏展鞋厂的申请,因此,宏展鞋厂认为本案专利权应为无效专利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蔡某某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各项专利文件认定本案专利合法有效是合符事实与法律的。2、一审法院判令宏展鞋厂赔偿20万元损失合乎法律规定。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在认为蔡某某的损失和宏展鞋厂的侵权获利均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的侵权性质和情节酌情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的司法解释,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4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宏展鞋厂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X号),维持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在本案二审中,宏展鞋厂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蔡某某依法取得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宏展鞋厂虽就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宏展鞋厂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据此,可以认定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宏展鞋厂对原审法院认定并判决其侵犯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没有提出上诉,本案二审不再对此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在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以及许可使用费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定额赔偿来确定赔偿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法定幅度内,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宏展鞋厂对此提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宏展鞋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林恒春

书记员郅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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