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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夏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4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52岁。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伟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45岁。

上诉人谢某、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常鼎民初字第875--X号民事裁定,谢某、夏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对本案‘协议诉讼管辖’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谢某在2009年9月17日向被上诉人李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此借款的法律管辖权归属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的鼎城区法院”,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约定明确。被上诉人李某向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谢某、夏某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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