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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杨某甲,男,55岁。

被申请人杨某乙,男,42岁。

申请再审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临澧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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